同济大学考场纪律、考试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02  阅读次数:

同济大学考场纪律

第一条  学生须根据安排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时间开始后,考场内学生即视为参加考试,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条  学生严禁随身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核,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信息清晰的校园一卡通)。未带证件者不可参加考核,人证不符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作违纪处理。

第四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考生座位表就坐。将与考核无关物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区域。检查课桌、抽屉及座位周围是否写有与考核课程有关的内容,如有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未报告在考试过程中发现的,按违纪处理。

第五条  考核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者不准进入考场,并被取消该场考核资格。

第六条  考核开始后,停止讲话,保持考场肃静。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严禁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严禁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形式的行为,如有发生,当场取消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笔试时只能使用必要的文具(主考教师另有规定除外)。考核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

第八条  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有试题字迹不清晰的问题,应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九条  考核开始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离开考场。考核过程中,未交卷者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第十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考核结束前10分钟内不得交卷,考核结束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时间,并在原座位安静地等候监考人员收卷;待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宣布可以离开后,方可离场。提前交卷的,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或走廊上喧哗。

第十一条  不得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考试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

——摘自《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校及外校学习的课程测验、期中考核、期末考核、开学重考、缓考等各类课程考试(考查)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按本规定处理。大学英语四、六级等各类地方或国家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要求出示学生证等证件的;

2.未按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物品交到考场指定位置的;

3.未按指定位置入座的;

4.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的;

6.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7.未选上某门课程而私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

第二十五条 对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有上条违纪行为且不听劝告的;

2.被胁迫协助他人作弊,未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3.试卷、答卷等被他人抢夺、窃取,未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对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座位及周边有未经许可的与考试有关物品、图文等的;

2.协助他人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信息等的;

3.协助他人抄袭的。

第二十七条 对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利用未经许可的物品进行偷看、抄袭的;

2.采用抄袭、拷贝等手段窃取他人答案的;

3.利用上洗手间等暂时离开考场的机会,查阅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4.考场内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信息等的;

5.将试卷、答卷等带出考场的;

6.随身携带(未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存储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第二十八条 对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存储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组织、介绍作弊者;

3.替考及考场内代替答题的双方;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等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考前利用各种手段窃取试卷或其内容的;

6.考后利用各种手段篡改、销毁试卷、答卷等的;

7.考场内外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信息等的;

8.利用上洗手间等暂时离开考场的机会,与他人交流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9.其他作弊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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